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最新动向及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8月1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该细则自今年10月1日起生效至2025年底。至此,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
一、背景情况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指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境内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其数额与商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
根据今年5月16日正式生效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案,该机制于2023年10月启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2026年正式实施,首批纳入CBAM的进口商品包括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六种。在过渡期内,这些商品仅需履行报告义务,即每年需提交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数据,不需要为此缴纳费用;正式实施后,进口商则需要每年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商品数量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提交相应数量的CBAM 证书,证书的价格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计算。
二、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过渡期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CBAM纳管商品的申报人要求、CBAM报告内容、原产国经销商注册信息、碳排放计算规则、核查员认证、CBAM运行评估及罚则等。
(一)申报人。欧盟境内进口商应向CBAM管理机构提交授权申请成为申报人,获得唯一的CBAM账号。申报人需提交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和地址、在欧盟开展的主要经济活动、申请人相关无违规证明、财务和经营能力信息、提交申请年度和下一年度预计进口至欧盟的商品价值和数量等。
(二)CBAM报告。申报人需在商品进口的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CBAM报告,第一份报告需在2024年1月底前提交。CBAM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1.进口的每种纳管商品总数量,电力以兆瓦时(MWh)表示,其他商品以吨表示。
2.商品的实际总碳排放量,以CO2当量(CO2e)排放吨数表示。
3.商品的碳排放量。CBAM对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给出了明确定义:直接碳排放是指商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包括消耗的热力和冷能;间接碳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所产生的碳排放。
4.商品在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成本,需考虑各种形式的补贴。
(三)原产国经销商注册。商品原产国经销商注册信息包括:经销商的基本信息;每个生产装置的位置,包括完整的地址和以经纬度表示的地理坐标;该装置生产的主要产品;每类产品的碳排放量;碳排放量应经认证的核查员核查等。
(四)碳排放量计算。对于钢铁、铝和氢三个产品只需要核算直接排放量,化肥、水泥和电力则需核算间接排放量。当申报人无法充分确定实际排放量时,应采用缺省值。缺省值原则上采用原产国对应产品的平均碳排放强度叠加一定比例的增幅。过渡期结束后须按欧盟方法进行核算填报。
(五)核查员。欧盟将推出专门法规对核查员资质进行规范和认证。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成为核查员,通过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成为被认证的核查员。
(六)CBAM运行评估。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委员会将向理事会和议会提交一份 CBAM运行的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扩大征收范围的可能性,欧盟还将根据与第三国的贸易数据和对应贸易产品的碳排放情况,识别评估其他高碳泄漏风险的领域,并制定一个以2030年为节点的时间表,制定“征税”产品扩充计划。
(七)罚则。过渡期内对未提交CBAM报告的按每吨碳排放处以10—50欧元罚款。
三、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整体上展示了欧盟“碳关税”征收的大部分流程,这不仅是对外界反应的测试,也是欧盟通过“试运行”发现“漏洞”和“打补丁”的过程。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苗头性但在不久将来会对本市外贸和碳减排产生极大影响的问题,应给予重点关注。
(一)重点关注欧盟大概率扩大纳管商品的范围。在欧盟公布的第一批纳管产品目录里,已经包括了部分行业主要环节的初级原材料产品及其直接衍生品,在过渡期实施细则中更是明确提出,将根据评估结果,报告扩大征收范围的可能性,制定“征税”产品扩充计划,所以CBAM正式实施后,欧盟扩大纳管商品范围已经是大概率事件。目前纳管的六个行业对本市出口贸易影响有限,但随着范围延伸至到商品全产业链,并扩大纳管种类,则将对本市外贸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重点关注我国经销商注册信息带来的极高数据安全风险。CBAM要求原产国经销商填报极为详细的注册信息,不仅包括生产设施的地理坐标、生产工艺路线、每种商品的碳排放量,还需提供商品上游各环节的碳排放数据。企业生产数据、各国碳排放数据是各国核心资产之一,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通过对这些碳排放数据的掌握,欧盟可以站在气候变化这一道义制高点,影响各国经贸产业政策和国际标准与规则,对本市企业对外竞争力及气候国际谈判产生极大的不良隐患。
(三)重点关注对CBAM规则、标准及方法学的深入研究。CBAM将是我国需长期面对的“绿色贸易壁垒”,目前我们对其认知还太少。一方面,要集中力量对该机制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掌握其内在逻辑和思维方式,储备应对措施,增加参与和影响该机制后续政策调整的话语权;另一方面,要发挥科技创新中心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绿色服务业企业加快开发碳排放、碳足迹及碳交易的核算标准与方法学等,推动中欧双方在该领域的成果互认,减少出口企业负担,促进中欧气候变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