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事项
一、 节能评估和审查
1、范围:
根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286号),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
2、所需材料:
(1)根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286号),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单位需提交符合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独立节能专篇(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并提交电子版。节能专篇内容和深度要求参照《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独立节能专篇内容深度的要求(试行)》(京发改[2007]576号)。
(2)项目所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的报批函或请示。
(3)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3、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4、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专家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二、节能登记
根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286号),凡不在该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地点
发改委受理大厅6号窗口
四、联系方式
发改委受理大厅:66415588-0127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52052664(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