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