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咨询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参与本市清洁生产活动的专家,并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清洁生产专家库及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聘请,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清洁生产培训、审核验收,以及全市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相关项目论证咨询等活动的行业、环保、能源及清洁生产审核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选聘条件】入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咨询与验收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北京市能源、环境、经济、社会情况,精通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国家和本市清洁生产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熟悉审核验收内容,了解本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及前沿动态;
(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
(四)行业专家应在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熟悉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生产工艺;并能针对企业行业特点,准确、规范、公正的进行评价和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五)环保专家应具有十年以上环保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和本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了解相关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能正确判断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合理、规范,并对企业环保措施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估;优先选择具备环评师资格、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环保项目验收经历的人员;
(六)能源专家具有十年以上能源类科研或工程工作经历,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能源政策与法规,熟悉企业用能设备和用能特点;熟悉企业能源审计,完成过一定数量企业节能工程或节能咨询工作;优先选择参与过企业能源审计或节能评估的人员;
(七)清洁生产专家应熟练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和评审验收方法,能独立担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负责人,具有开展清洁生产培训的能力及五年以上清洁生产工作经历,获得国家或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培训证书的人员。
(八)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九)本人愿意参加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环保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及清洁生产培训,并接受监督与管理;
(十)身体健康,能正常承担工作。
第六条【聘任程序】选聘专家应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专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市环保局网站、节能环保网或单位推荐提出申请,填写《专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第七条【聘任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委托技术依托单位,对申请专家进行审核遴选,并在网上定期公布符合申请条件的专家名单,纳入清洁生产专家库;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确认,可直接入选本市清洁生产专家库;并为入选专家建立档案。
第八条【专家权利】在清洁生产活动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关清洁生产法规、办法、审核情况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 参加审核验收的专家根据分工和要求,不受干预,客观公正表述意见;
(三)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验收意见上签字;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专家义务】在验收或咨询活动中,专家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要求,按时参加有关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及相关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或咨询意见,并对企业专家验收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咨询与验收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参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不得承担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四)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及清洁生产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参加清洁生产业务培训;
(六)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按照“开放、择优、流动的原则”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技术依托单位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特点,按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参与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并将专家选聘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并监督专家组验收活动,核实确认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估:
(一)验收或咨询活动中是否遵守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二)对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工艺路线及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判断的能力;
(三)验收、咨询等工作责任履行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技术依托单位对入选的专家每2年进行一次考评,并在网上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取消其清洁生产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行为;
(二)未主动回避对相关企业的审核验收;
(三)泄露企业或相关部门技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四)不遵守技术依托单位有关专家管理规定,无故不参加有关审核验收工作;
(五)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
(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发布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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