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京发改〔2012〕202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管理,提高资源产出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8年制定的《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