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京财工[1990]751号)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
为了贯彻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进一步抓好节约能源工作”的 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次节能办公会议“把节能放在相对优先地位”的要求,根据国务 院国发〔1986〕4 号《节约节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 号《企业节 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要求“定期举行节能先进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 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定期举行节能先进单位的 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的规定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 51 号文《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获节能升级的企业发给一次 性奖金,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确定每年开展一次全市节能先 进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优活动,改进和加强我市节能管理工作,总结交流节能经验,开展找差距、学先 进、依靠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技术素质,进一步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 民经济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评选办法:
根据《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市节约能源办 公室组织各区、县、局(总公司、办)各综合部门、中央在京单位评选审批,授予市级节能 荣誉称号和进行奖励。
三、荣誉称号:
1、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
2、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单位;
3、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
四、奖励:
(一)对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企业即为评定年度的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其奖励为:
1、批准为市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 3000 人以上,奖金 8000 元。
企业人数 3000 人以下,奖金 6000 元。
2、批准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 3000 人以上奖金:二级 10000 元;一级 15000 元;特级 20000 元。
企业人数 3000 人以下奖金:二级 8000 元;一级 12000 元;特级 16000 元。
3、企业人数以批准年为准。
4、对企业节能管理每晋一个等级可按上述规定发放一次性所晋等级的奖金。降级的企业,不予发奖。
(二)复核批准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的奖励: 经复核评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按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评定年度奖励额的 70%提取发放奖金,自定级年度开始保留三年。
(三)荣获市级节能先进集体(单位)(不含升级企业)根据节能贡献大小,人员组成,经主管部门批准 15 人以下按人均 50 元提取奖金,15 人以上按人均 30 元提取奖金。
(四)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先进集体(单位)奖励的发放按在节能工作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发。
(五)市级节能先进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五、上述一次性奖励不计原定奖金指标内,由主管部门批准,计入生产成本,免征奖金税。